中国科协决策咨询首席专家、数字经济研究院院长王春晖:不断创新发展适应数字生产力发展的数字化生产关系瀏覽數:53次
中国科协决策咨询首席专家、数字经济研究院院长王春晖: 不断创新发展适应数字生产力发展的数字化生产关系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 郑雪 北京报道 “数据要素基础制度的底层逻辑,就是协调和处理与数据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数字化生产关系。目前,我国数字生产力极其发达,数字生产关系相对落后。我们需要通过制度设计,不断创新发展适应数字生产力发展的数字化生产关系。”中国科协网络与数据法治决策咨询首席专家,联合国世界丝路论坛数字经济研究院院长,浙江大学网络空间安全学院双聘教授王春晖说道。 近日,作为2023全球数字经济大会专题论坛之一,中国网络与数据法治50人论坛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成功召开。王春晖发表了题为《数据要素制度创新的底层逻辑》的主旨演讲。在他看来,要不断创新发展适应数字生产力发展的数字化生产关系。他呼吁给数据要素市场“加油门”,在不触及国家安全等原则性红线和底线的情况下,鼓励创新和包容性监管。 数据产权需考虑持有和利用的权利 首先,王春晖从数据的内涵出发做了介绍。根据《数据安全法》第三条的定义,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王春晖表示,数据定义关键词在于数据是“记录”,即凡是数据,无论是电子方式还是其它方式的记录,一定具有载体;没有载体,不可能存在数据。 其次,王春晖对《个人信息保护法》所定义的个人信息,即“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进行了解析。他认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个人信息”定义,与欧盟GDPR相比较,更具有创新性。我国个人信息并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这对于个人信息匿名化后的利用设置了巨大的空间。 关于数据产权,在王春晖看来,数据产权并非完全等同于数据所有权,产权是基于财产权的一组权利的有机结合体,强调财产关系的社会属性。而数据的最大价值在于高速流动,同时无限复制,就像阳光和水一样,数据是不需要设置所有权的。关于数据产权,需要考虑的是持有和利用数据资源的权利,而并不是对数据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 同时,王春晖对数据和数据要素做了区分。在他看来,数据和数据要素最大的区别是,数据在算力和算法的作用下,通过数字基础设施进入传统产业后将产生一种新的生产函数,当这种新的生产函数和传统产业逐渐融合成必要的资源时,才是我们理解的数据要素。 数据要素的确认有助于数字基础设施和数据资源体系的发展。王春晖提示,考虑到公共数据的总量占所有数据总量的70%-80%,数据资源体系一定是以公共数据为核心的,对于公共数据的确认,不应该以控制数据主体的为判断标准,而应该按照数据的服务属性来进行判定。他认为,不仅来自党政机关和公共事业单位的相关数据成为公共数据,来自行业和产业的数据也会进入公共数据的视野。 在王春晖看来,公共数据的供给采用“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不动价值动”的数据增值开发利用新范式,这些新范式可以实现以模型、核验等产品和服务等形式向社会提供有价值的数据,这是公共数据融合创新利用的新方向。 要素培育可合理降低数据获取门槛 “数据要素基础制度的底层逻辑,就是协调和处理与数据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数字化生产关系。我国现在的数字生产力极其发达,数字生产关系相对落后。我们需要通过制度设计,不断创新发展适应数字生产力发展的数字化生产关系。”王春晖说道。 在他看来,“数据二十条”(全称《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有助于更好协调和处理数字生产力和数字生产关系。“数据二十条”核心内容在于建立四大类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分别是数据产权制度体系、流通交易制度体系、收益分配制度体系、安全治理制度体系。 针对数据产权制度,王春晖提示,数据产权制度的确立,需要解决数据产权在两大层面的清晰问题:一是数据在法律层面的清晰,这要求数据产权的确立要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否则很难实现市场主体享有依法依规持有、使用、获取数据收益的权益;二是数据在经济层面的清晰,这要求数据产权的合法持有者对数据产权具有极强的约束力,这需要构建数据产权的约束依据,并通过约束依据明确数据产权的收益目标。 针对数据市场的发展,王春晖呼吁要给数据市场“加油门”而不是“踩刹车”,“在总体国家安全观基础上,构建数据资源安全治理体系。值得关注的是,欧盟虽然立法精细,但反观其数字经济的发展反而有所滞后。”在他看来,在数据要素市场的培育阶段,应合理降低市场主体获取数据的门槛,增强数据要素共享性、普惠性,激励创新创业创造,同时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形成依法规范、共同参与、各取所需、共享红利的数据市场的良性发展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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