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世界絲路論壇理事會 章程瀏覽數:432次
![]() 聯合國世界絲路論壇理事會章程
前言:本章程依據《聯合國世界絲路論壇》設立申請與使命制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機構名稱: 中文:聯合國世界絲路論壇 英文:(English Names): United Nations World Silk Road Forum 英文縮寫:UNWSF (以下簡稱:本論壇)。 第二条本論壇的註冊與性質: 本論壇是經美國特拉華州政府、聯合國經濟和社會理事會民間社會組織註冊、美國紐約市與紐約州政府公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駐美國紐約總領亊館認證的非營利(NPO)、非政府(NGO)組織。 第三条 本論壇的設立: 本論壇是由致力於踐行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提出的“一帶一路”戰略倡議,傳播中國優秀文化與國際文化交流,讓中國影響世界,讓世界瞭解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創始發起、註冊設立。 第四條本論壇的宗旨: 站在聯合國的高度,以全球化的視野,全面踐行和助力推動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實現,在“共商、共建、共享”、恪守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的前提下,致力於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第五条 本論壇遵循的法律: 本論壇接受註冊國法律約束、聯合國經濟和社會理事會的監督。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開展活動時,遵照所在國有關法律。 第六条 本論壇辦公地: 本論壇機構暫設於美國紐約聯合國總部。 第七条 本論壇活動的舉辦: 本論壇在在永久會址建設完成前,將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舉辦。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八條本論壇的主要業務範圍包括: 1.召開年會、研討會以及其它學術討論會,討論“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世界經濟與社會發展,包括金融、貿易、投資及環境、能源等領域的重要問題; 2.提出地區性或全球性的倡議,促進和加強“一帶一路”沿線各國政府與商業實體之間在商貿和投資方面的合作關係; 3.跟蹤影響全球和“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及地區經濟的動向; 4.甄別和發現可能影響貿易、金融和社會發展的各種問題;搜集和發佈相關資訊,突顯“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經濟合作機會; 5.通過論壇建立的工作網路,增進“一帶一路”沿線以及全球範圍企業間有機聯繫; 6.創建和成為具有國際影響力的《世界絲路研究院》(智庫)及《世界絲路商學院》,為商業團體提供先進的管理經驗和技術; 7.獨立或合作開展有助於實現論壇宗旨的會議展覽、資訊交流、經濟評估、教育培訓、電子商務、文化交流等各類國際性活動。 8.設立《世界絲路銀行》和《世界絲路基金》,積極參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投資合作。 9.依託論壇的國際化平臺優勢,為“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不限於)國家提供全球招商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會員類別 1.論壇設正式會員和非正式會員。 發起會員、榮譽會員、鑽石會員和白金會員為正式會員;普通會員為非正式會員。 2.發起會員系指2016年在美國紐約聯合國總舉行論壇成立大會儀式的“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駐聯合國使節(代表本國)、參加論壇所有活動,包括決策過程的前政要、知名人士和非營利機構; 3.榮譽會員系指為論壇的創建和發展作出重要和實質性貢獻的個人、企業和組織; 榮譽會員不超過30名; 4.鑽石會員和白金會員系指參加論壇所有活動包括決策過程、且其申請已經被批准的個人、企業和組織; 5.普通會員系指以出席、觀摩論壇年會以及其他活動為目的、且其申請已經被批准的個人、企業和組織。 第十條會員條件 1.有加入論壇的意願; 2.同意並遵守論壇章程; 3.在所從事的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4.願意履行論壇會員義務。 第十一條加入 申請人按照論壇規定的程式,提交書面申請,由論壇有關機構審核批准。 第十二條會員權利 (一)正式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論壇會員大會發言權、表決權以及理事會理事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論壇年會及其他活動議題的建議權; 3.參加論壇年會; 4.與政府、商界及學術界領袖優先進行直接交流; 5.獲得論壇提供的資訊,並經授權,優先使用論壇網站的經濟資訊資料庫; 6.通過論壇建立的工作網絡尋求“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商機; 7.就“企業診斷”尋求論壇幫助; 8.委託論壇就其所關心的問題舉辦專題研討會; 9.委託論壇就其商業拓展計畫進行市場分析和法律諮詢; 10.委託論壇推薦或培訓人才; 11.優先享有論壇舉辦各類活動的承辦權或贊助權; 12.經授權享有“聯合國世界絲路論壇會員”的冠名權; 13.得到具有國際資質的審計事務所提交的年度審計報告; 14.享有本論壇的各種優惠待遇; 15.享有論壇理事會賦予的其它權利。 但如正式會員要享受(七)至(十)條的權利,本論壇將收取適當費用。 (二)普通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論壇年會; 2.獲得論壇提供的資訊,並經授權,使用論壇網站的經濟資訊資料庫; 3.通過論壇建立的工作網路尋求“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商機; 4.優先參加論壇舉辦的有關商務活動; 5.委託論壇推薦或培訓人才; 6.享有本論壇的部分優惠待遇; 7.享有論壇理事會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十三條會員義務 本論壇會員義務包括: 1.遵守並執行論壇決議; 2.遵守論壇章程及有關規定; 3.按時參加會員大會及論壇相關活動; 4.保護論壇合法利益,維護論壇形象; 5.依據論壇有關規定交納會員費; 6.向論壇提供真實可靠的資料與資訊; 7.論壇理事會規定的其它相關義務。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 會員有權利退會; 會員決定退出論壇時,應提前3個月書面通知論壇秘書長。一旦接到秘書處書面確認,其會員資格即被視為終止。 會員退會後,論壇將按以下規定退還會員所交納的費用: 一旦接到會員書面確認通知,會員費中30%將不再退還;剩餘的70%會員費將按照會員入會時間的長短退費。若會員在入會後第一年退會,剩下70%會費將全額退還。從第二年開始,每年依次退還1/15。 第十五條會員資格終止 任何會員有違法行為、或與論壇失去聯繫兩年以上,秘書處報經理事會同意有權終止其會員資格,但應事前通知該會員,該會員有權要求舉行聽證會。 特別說明:會員章節,不適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第四章組織機構與官員任免 第十六條組織機構 論壇的主要組織機構如下: 1.論壇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秘書處; 4.世界絲路研究院(智庫); 5.諮詢委員會(顧問團); 6. 世界絲路銀行; 7. 世界絲路基金; 8. 世界絲路藝術團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論壇的最高權力機構,每三年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由論壇秘書處負責籌備,有關會議事宜應提前通知所有會員。 (二)因不可抗力未能將召開會議的通知送達某一或某些會員的,或某一或某些會員因故未能參加會員大會,在符合法定人數的情況下,不影響會員大會的進程。 (三)會員大會的權力: 1.審議通過論壇章程或章程修改議案; 2.選舉理事會理事; 3.通過由秘書處提交並經理事會審議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預算; 4.討論會議議程中規定的其它事項; 5.討論由正式會員提出的其它書面動議,該動議應由至少四分之一正式會員簽署,並在會前兩個星期提交論壇秘書處。 (四)會員大會決議由參加大會的全體正式會員簡單多數通過。 (五)會員大會主席由理事長擔任。如果理事長不能出席,應委託副理事長或一位其他理事代替其行使職責。此外,應在正式會員中產生若干聯合主席。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法定人數及投票 出席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為全體正式會員人數的三分之一。所有正式會員在會員大會或會員大會特別會議上均有投票權。投票採取舉手表決的方式,或經至少五名正式會員或三名理事會成員的要求採取不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根據會員大會所制訂的有關規則,允許會員指定代表進行投票。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有權根據四分之一以上正式會員的書面提議,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討論不能延至下屆會員大會處理的有關緊急事項。 第二十條論壇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最高執行機構,向會員大會負責; 2.理事會理事由論壇正式會員在會員大會上以簡單多數通過方式產生。 3.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在論壇總部所在地舉行。 4.經五名以上理事提議,多數理事同意,理事長可應召開理事會特別會議。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組成 論壇理事會由十九名理事組成,第一屆理事會的任期為5年,此後的理事會每屆任期3年。 1.十五名理事從發起會員和基礎會員中產生,可連選連任; 2.兩名理事從榮譽會員中產生,可連選連任; 3.論壇秘書長和來自東道地的代表為理事會當然理事; 4.不得有四位以上理事來自同一國家或經濟體。 理事會理事人數經會員大會批准後可進行增減。 第二十二條理事長和副理事長 理事會設理事長和副理事長; 1. 理事長和副理事長由出席理事會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選舉通過產生,候選人的產生,要注意地理區域均衡的原則; 第一任理事長由本論壇創始人必然擔任。 2. 副理事長由東道地中國代表擔任; 3. 第一屆理事長及副理事長任期為5年,可連選連任。以後的理事會任期為3年。 4.如若理事長因故無法擔任其職務,副理事長應擔任代理理事長,直至下一次理事會會議;該會議選舉出的理事長之任期應為前任理事長餘下之任期。 第二十三條論壇理事會的職責 理事會的職責包括: 1.對整個論壇的活動監督和管理; 2.審議由秘書處向會員大會提交的論壇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預算; 3.任命論壇秘書長和副秘書長; 4.審議論壇章程修改議案; 5.批准論壇重大的規章制度; 6.決定會員大會的召開,並審議通過會員大會議程; 7.會員大會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決議的產生 除本章程和有關規則另有規定外,理事會決議由出席理事會會議的全體理事以簡單多數通過並生效。每個理事有一個投票權。 理事會也可採取非會議形式對論壇重大問題或緊急事項做出決議。 第二十五條理事長職責 理事長職責應為: 1.主持理事會會議和會員大會; 2.監督有助於實現論壇宗旨、促進論壇利益的中、長期計畫和專案的制定; 3.經理事會授權,可代表論壇簽署非協議性的、非約束性的和非行政性的往來文書和函件; 4.向會員大會報告理事會的工作; 5.行使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副理事長職責 1. 協助理事長行使職責; 2. 在理事長不能履行其職責時,代為行使理事長職責; 3. 行使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七條秘書處 秘書處為論壇常設執行機構,其職責如下: 1.負責論壇所有會議的籌備; 2.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3.準備論壇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預算,提交理事會審議;、 4.負責論壇資金籌措和運作;、 5.負責起草或修改論壇的規章制度,並報理事會批准; 6.負責會員入會、退會、日常聯絡等相關服務; 7.在研究院的協助下,組織起草並發表與論壇業務相關的經濟預測;待研究院運轉正常,這一職能就轉移到研究院履行; 8.在研究院的協助下,負責為論壇年會、研討會及其它專題會議提供智力資源;待研究院運轉正常,這一職能就轉移到研究院履行; 9.在研究院的協助下,為會員和其它合作方提供人力資源培訓;待研究院運轉正常,這一職能就轉移到研究院履行; 10.在研究院的協助下,負責建立“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地區乃至全球範圍內工作網路及資訊交流中心;待研究院運轉正常,這一職能就轉移到研究院履行; 11.負責理事會委託的其它事務; 12.協助理事長履行其職責。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 秘書長為論壇的首席執行官並領導秘書處,任期五年,經理事會批准可延任。其職責如下: 1.負責論壇的日常事務,對外代表論壇;、 2.負責主持除論壇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會議之外的論壇所有會議; 3.執行理事會批准的規章制度; 4.聘用、提拔及解聘秘書處職員; 5.提出調整秘書處職能部門或論壇代表處的議案,報理事會審議批准; 6.負責執行理事會委託或授權的其它事務。 第二十九條 副秘書長 經理事會決定,論壇設副秘書長若干名。副秘書長可由秘書長提名,並由理事會任免。如其他理事提名副秘書長,在提交理事會批准之前,應得到秘書長同意。副秘書長任期五年,經理事會批准可延任。 副秘書長職責如下: 1.協助秘書長處理有關日常事務; 2.在秘書長無法履行其職責時,代為行使秘書長職責; 3.受秘書長委託或授權處理其它事務。 第三十條秘書長、副秘書長職務終止 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在下列情況下終止職務: 1.提前三個月向理事長提出書面辭呈; 2.理事會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過免職決議,在此情況下,其有權要求舉行聽證會; 3.無法履行其職務; 4.受到刑事處分。 第三十一條世界絲路研究院(智庫,簡稱研究院) 研究院是論壇重要的智力支持機構。待研究院運轉正常,上述職能由秘書處轉移到研究院。 研究院院長通過公開招聘後,由秘書長提名,理事會任命。 第三十二條諮詢委員會(顧問團) 1.論壇設諮詢委員會,由“一帶一路”沿線六十六國的代表組成; 2.諮詢委員會視論壇需要不定期舉行工作會議,就與論壇相關的重要事務提出諮詢和建議; 3.諮詢委員會成員沒有報酬,但其受論壇委託從事與論壇相關事務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世界絲路銀行 世界絲路銀行,面向全球開展金融業務,由理事會另行外委專業金融機構負責設立、運營。 第三十四條世界絲路基金 世界絲路基金,主要服務於“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基礎設施建設和本論壇日常費用的補充。由理事會另行委託專業基金公司負責設立和運營管理。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條論壇經費來源 1.會員費; 2.參會費; 3.捐款; 4.政府資助; 5.在論壇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6.論壇資金的利息;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經費的使用 論壇所有的經費應用於實現論壇宗旨,且在本章程及其相關細則規定的範圍內使用。 第三十七條財務管理 遵守國際公認的會計準則及註冊國財務法規,確保所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和完整。 每年應由具有國際認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論壇的帳目進行審計。 論壇正式專職職員保險、福利及其它待遇,可參照註冊國相關法律法規。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條章程修改程式 1. 章程修正案應由秘書處提交給理事會審議,並由會員大會批准; 2. 章程修正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 第七章論壇解散 第三十九條解散程式 論壇的解散應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1.論壇解散議案在經理事會審議後,提交論壇會員大會; 2.會員大會根據上述議案,做出解散論壇的決議; 3.解散論壇的決議須通知論壇註冊機關和永久會址東道國。 論壇在解散之前,應根據國際慣例和東道國法律法規設立清算委員會,對論壇資產及債務進行清理。 論壇資產在償付債務和退還會員費後,如有剩餘,則應在註冊機關的監督下,捐予或用與發展與本論壇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章程細則 本章程未盡事宜在相關細則中加以規定;該細則經理事會批准後生效。 第四十一條語言和文字 本論壇的正式語言為英文和中文。文字為英文、中文和阿拉伯文。 第四十二條解釋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論壇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生效 本章程自2017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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